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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拟修订

时间:2026-09-24     【转载】   来自:中化新网

9月21日,应急管理部就《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22日。

据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于2012年公布施行,2015年进行了修正。《办法》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条件,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对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各地在《办法》的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许可工作。

根据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本次主要修订了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适用范围。《办法》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二是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办法》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方式包括无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商店、加油站、有储存经营(不构成重大危险源)、有储存经营(构成重大危险源)、仓储经营等,该分类方式更贴合于企业实际情况。

三是调整了许可实施层级。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最新要求,设区的市级许可实施机关负责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有储存设施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的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明确了市级机关不得将其负责的经营许可审批颁发工作委托县级实施。

四是加强信息化管理要求。增加了对无储存经营企业信息化管理有关要求,鼓励相关企业通过信息化手段主动上报经营产品信息。明确发证机关通过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监管系统对经营许可证进行统一编号。

五是证照内容和电子证照有关要求。为推进电子证照工作,明确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统一纸质许可证和电子证照的内容;提出了电子证照应符合的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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